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七)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七)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