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 十三、

十三、 派出机构应对辅导机构按第七条规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辅导机构。过期不予反馈的,视为无异议。辅导期间,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