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