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出售股权;

公司回购股权;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以股权抵偿债务;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