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