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