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已被设立质权;

已被依法冻结;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