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