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