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