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