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