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