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
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