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聘任制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