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四章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 第二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第二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第二十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和聘任协议享受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等。 第三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 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聘任制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