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二十二条 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地(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