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