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跨区作业队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调度和指挥。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 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