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