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