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