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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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