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