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