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