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