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