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