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