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