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