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接受当事人申请;

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

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

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