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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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