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