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