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