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