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