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