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