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