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