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并承担下列义务: 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