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