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董事长、总经理或直接负责职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