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