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