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