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