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